起诉疯表哥和出售硫酸商家支付巨额医药费
2007年7月30日,家住巴城南门街的12岁陈超(化名)被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表哥王晨泼浓硫酸烧伤,致使左耳萎缩、左眼球摘除。在巴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陈超的父母将王晨及涉嫌违规出售硫酸的商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已花去的医疗费、车旅费等146948.50元。4月29日上午,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监护人、出售硫酸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要不是精神病患者王晨的监护人麻痹大意和出售硫酸商家违规卖给他硫酸的话,这起悲剧完全可以避免!”法庭上,陈超的代理律师辩护时说,其一,患有精神病的王晨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监护人父母在发现其行为反常后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王晨才得以独自跑到陈超家,否则陈超就不会受到伤害,故其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二,巴中白塔化工产品经营部老板姚丽华、李显仁夫妇不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销售硫酸给王晨,导致原告陈超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其行为与被告王晨的伤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护人:已竭尽全力无力再赔偿
“我已经四处举债为陈超筹了26000多元医疗费,患精神病的儿子王晨近年来把我家折腾得吃饭都成了问题。家里再也拿不出钱。”王晨的父亲王雨林在法庭上陈述时流起了眼泪。他说,我和妻子下岗多年,一直靠吃低保过日子,儿子2003年高中毕业后不幸得了精神病,为了给王晨治病家里已债台高筑,现在王晨每年还需2万多元药费。不幸事件发生后,我们也积极主动筹集医疗费,毫不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但是,现在实在没有办法,无力再赔偿。
商家:没有卖给凶手硫酸
巴中白塔化工经营部老板姚丽华称,我们没有卖硫酸给一个叫王晨的小伙子,凭什么叫我们承担责任。经营部是按规定合法经营,每卖一瓶硫酸都要对方出具身份证明登记才卖,同时还有售货记录。原告方称巴州区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办案民警讯问凶手王晨时,王晨称是在巴城三号桥附近一个商店买的硫酸。原告称三号桥附近只有白塔化工经营部在经营硫酸的说法不成立,理由是王晨是一个精神病患者,又拿不出购物凭证,其证言根本不具法律效力。而且巴中三号桥附近没有特定地域界限,周围销售同一品牌硫酸的商家不只“白塔”一家。综上所述,在对陈超的遭遇表示同情的同时,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挽回我的名誉。
中午12时许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记者 秦和平) |